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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869号

曹仁荣与曹韦军等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曹仁荣,曹韦军,王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869号原告曹仁荣。被告曹韦军。被告王春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仁荣诉被告曹韦军、王春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80000元的财产,并以原告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原告申请保全不当给被告造成损失,亦应对原告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曹仁荣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被告的下列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