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869号原告曹仁荣。被告曹韦军。被告王春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仁荣诉被告曹韦军、王春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80000元的财产,并以原告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原告申请保全不当给被告造成损失,亦应对原告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曹仁荣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被告的下列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