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392号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8号。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宝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吴红燕,女,1974年4月4日出生。
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红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红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红燕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