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51号
原告:伊犁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存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妮娜,系公司房管员,住新疆伊宁市。
被告:兰森,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伊犁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犁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物业费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犁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犁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顾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海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