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白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永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亚芳 微信公众号“”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白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永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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