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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075号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白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永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亚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