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第98号、第99号、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王方坤,男,生于1987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桑枣镇立志村。
申请执行人:欧治然,男,生于1963年7月22日,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雍溪镇石堡村。
申请执行人:张功华,男,生于1973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联盟村。
被执行人: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组织机构代码:68040552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县人民法(2015)安民初字第438号、440号、4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6171元予以扣划至安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琼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存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