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4执第98号、第99号、第100号

王方坤等申请执行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方坤,欧治然,张功华,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第98号、第99号、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王方坤,男,生于1987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桑枣镇立志村。

申请执行人:欧治然,男,生于1963年7月22日,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雍溪镇石堡村。

申请执行人:张功华,男,生于1973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联盟村。

被执行人: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组织机构代码:68040552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县人民法(2015)安民初字第438号、440号、4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6171元予以扣划至安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琼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存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