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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余法执解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肖清诉邓万和-车辆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清,邓万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余法执解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肖清。被执行人邓万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清与被执行人邓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余民二初字第485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邓万和的小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前已将该车抵押他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邓万和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一斌

审 判 员  廖达伟

审 判 员  郭明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吴家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