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余法执解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肖清。被执行人邓万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清与被执行人邓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余民二初字第485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邓万和的小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前已将该车抵押他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邓万和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一斌
审 判 员 廖达伟
审 判 员 郭明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吴家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