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非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水利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塘西后村县实验中学内,组织机构代码00253366-0。法定代表人戴本石,局长。被执行人叶福明,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行审字第27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叶福明水利罚款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1月28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3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非字第5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伦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