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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276号

苏开明与陈志明、吴金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开明,陈志明,吴金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3276号原告苏开明,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田增忠,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明,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金乐,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苏开明诉被告陈志明、吴金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开明的委托代理人田增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明、吴金乐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开明诉称,2014年10月18日,被告陈志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8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陈志明并出具收据一份交原告收执确认收到借款28000元。被告吴金乐为被告陈志明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拒不还本付息。请求判令:被告陈志明偿还原告借款2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吴金乐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志明、吴金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陈志明、吴金乐于石狮市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志明向原告借款28000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即自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被告吴金乐愿意就上述被告陈志明向原告借款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若被告陈志明逾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则视为被告陈志明违约,被告陈志明须按应偿还金额的每日5‰承担违约责任;各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陈志明向原告所借款分为捌期还清,每期应还款叁仟伍佰元整,还款期为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6月17日止等内容。同日,被告陈志明出具收据一份交原告收执,确认收到现金借款28000元。借款后,被告陈志明未按约偿还借款,被告吴金乐也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015年7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原告居民身份证、被告陈志明居民身份证、被告吴金乐居民身份证、借款合同、收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志明、吴金乐之间的借贷关系、担保关系,有借款合同、收据等为凭,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陈志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其行为已违约,且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志明偿还借款28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陈志明约定“若被告陈志明逾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则视为被告陈志明违约,被告陈志明须按应偿还金额的每日5‰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陈志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吴金乐主张保证权利,被告吴金乐应对被告陈志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吴金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志明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志明、吴金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志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开明借款本金2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吴金乐对被告陈志明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吴金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志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陈志明、吴金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美好

代理

审判员  梁秋芳

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2&Gid=2165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490337488&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490299008”l”m_font_2#m_font_2?),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2&Gid=2165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490337488&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490299008”l”m_font_3#m_font_3?)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2&Gid=2165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490337488&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490299008”l”m_font_4#m_font_4?)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2&Gid=2165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490337488&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490299008”l”m_font_5#m_font_5?)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2&Gid=2165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490337488&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490299008”l”m_font_6#m_font_6?)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