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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法执字第122-3号

贾果梅申请执行郎俊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果梅,郎俊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代法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贾果梅,女,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郎俊文,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贾果梅申请执行郎俊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5)代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郎俊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十五日内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郎俊文在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账户xxxxx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宏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