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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初字第5011号

孙建国与李选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建国,李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初字第5011号原告孙建国,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李选民,男,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国与被告李选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选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国撤回对李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萨日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