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初字第5011号原告孙建国,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李选民,男,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国与被告李选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选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国撤回对李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萨日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