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00097号申请人苏长海。申请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北侧机场路东面6-2号楼。法定代表人叶小勇,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苏长海与申请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张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苏长海与申请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经建德市寿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苏长海工资款人民币23280元,该款由申请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