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字00026号
原告:张炳良,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王有明,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张炳良与被告王有明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支付货款,原告张炳良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有明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良撤回对被告王有明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赖建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家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