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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字00026号

张炳良与王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炳良,王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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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字00026号

原告:张炳良,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王有明,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张炳良与被告王有明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支付货款,原告张炳良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有明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良撤回对被告王有明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赖建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家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