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梁房基,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
被执行人:从化市良口镇良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从化市良口镇良平村。关于梁房基与从化市良口镇良平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从法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从化市良口镇良平村民委员会应清还借款本金10115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执行,现于2015年4月15日第三次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执得被执行人案款40000元,扣除执行费500元后,已将执行款39500元退发给申请人,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退发执行款39500元给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恢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成
审判员 李永强
审判员 朱继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