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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00898号

思宝旺与郭志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思宝旺,郭志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00898号申请执行人思宝旺,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鄂前旗敖镇旱冰场,证件号码152724197701272136。被执行人郭志生,地址鄂前旗敖镇公安局家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思宝旺与被执行人郭志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前执字第898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