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韩复霞
被执行人:于桂艳
被执行人:吉秀丽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39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桂艳、吉秀丽银行账户存款1551982元及滞纳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长武
审判员 黄志刚
审判员 王晓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