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2执201号

韩复霞与于桂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复霞,于桂艳,吉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韩复霞

被执行人:于桂艳

被执行人:吉秀丽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39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桂艳、吉秀丽银行账户存款1551982元及滞纳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长武

审判员  黄志刚

审判员  王晓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