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1612号原告陈俊,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九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培,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宣称支公司),住所地宣城市鸿越大道华洋集团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诉被告王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俊承担。
审判员 朱明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