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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1612号

原告陈俊诉被告王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俊,王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1612号原告陈俊,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九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培,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宣称支公司),住所地宣城市鸿越大道华洋集团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诉被告王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俊承担。

审判员  朱明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