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字292号原告王建华。被告赵艳艳。被告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锦丰新村2幢B402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赵艳艳、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
审判员 曹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