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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执字第00622-1号

张家港保税区亚伦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天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亚伦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王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金执字第00622-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亚伦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商品展示中心3048A室。法定代表人张正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太子港。法定代表人陈红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亚伦斯国际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张金商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双方一致确认张家港市天王纺织有限公司结欠张家港保税区亚伦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37520元,现张家港保税区亚伦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张家港市天王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支付137520元予以了结;

二、如张家港市天王纺织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完毕,则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任何其他纠葛;如张家港市天王纺织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完毕,则张家港市天王纺织有限公司还应承担20000元违约金,张家港保税区亚伦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货款总额537520元及20000元违约金,合计55752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2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8032元,由张家港市天王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王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张家港保税区亚伦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法院不再退还,由张家港市天王纺织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张家港保税区亚伦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亚伦斯国际贸易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亚伦斯国际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亚伦斯国际贸易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张金商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赵云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志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