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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51号

长春市融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淑丽、高万臣、吉林省靓逸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融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淑丽,高万臣,吉林省靓逸纸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5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融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振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淑丽,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高万臣,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靓逸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立。本院执行长春市融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淑丽等人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长国安证经字558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皓

审 判 员  林万福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