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6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民终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某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存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6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民终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某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存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