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5执64号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6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民终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某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存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