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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942号

张欣、田凤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欣,田凤霞,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顺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张欣。被执行人田凤霞。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田顺,董事长。被执行人田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欣与被执行人田凤霞、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凤霞、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顺应该向申请执行人张欣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执行人田凤霞、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顺一直未能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凤霞、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松      标

审判员 陈      良      升

审判员 覃大树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庆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