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毕思英,女,生于1968年5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孙晓彬,男,生于1995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章丘市垛庄镇黄沙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垛庄镇黄沙埠村。法定代表人毕思富,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思英、孙晓彬与被执行人章丘市垛庄镇黄沙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章丘市垛庄镇黄沙埠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毕思英、孙晓彬发现被执行人章丘市垛庄镇黄沙埠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郭际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秀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