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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428号

申请执行人贾学亮与被执行人祁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平生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28号被拘留人祁平生,1973年8月18日生,寿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学亮与被执行人祁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祁平生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及收入,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妨害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祁平生处司法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合议庭评议笔录(第1次合议)时间:2016年1月28日9时05分至9时30分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李国清

人民陪审员:刘翠萍、张永生

书记员:闫晓勇评议申请执行人贾学亮与被执行人祁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办案人员汇报案情(简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寿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飞、祁平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人祁平生既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也不申报个人财产及收入,严重妨害执行工作。请合议庭合议。李国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执行人祁平生司法拘留15日。你们意见如何?刘翠萍:同意李国清的意见。张永生:我同意二位的意见。评议结果:对被执行人祁平生司法拘留15日。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晓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