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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2591号

张巨成与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巨成,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谷城铭扬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张巨成,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谷城铭扬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张巨成与被执行人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谷城铭扬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付。查明,被执行人在湖南运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期货款8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谷城铭扬机械有限公司在湖南运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到期货款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胜利

审判员  杨大波

审判员  罗少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运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