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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1民初第333号

许国生与钟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国生,钟立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1民初第333号原告许国生,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钟立栋,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盖州市人。

原告许国生诉被告钟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国生诉称,2015年1月份被告向我借款1万元,并立有欠据一份,约定2015年6月1日还清。现已逾期,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此款。

被告钟立栋辩称,欠款属实,我同意还款,但需要分期偿还此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立有欠据一份,约定2015年6月1日前偿还此款。现已逾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至今拒不给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等材料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确认。被告做为债务人应当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钟立栋偿还原告许国生借款1万,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合计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宪伟

审 判 员  何文辉

人民陪审员  缪 峰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