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1民初第333号原告许国生,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钟立栋,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盖州市人。
原告许国生诉被告钟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国生诉称,2015年1月份被告向我借款1万元,并立有欠据一份,约定2015年6月1日还清。现已逾期,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此款。
被告钟立栋辩称,欠款属实,我同意还款,但需要分期偿还此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立有欠据一份,约定2015年6月1日前偿还此款。现已逾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至今拒不给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等材料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确认。被告做为债务人应当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钟立栋偿还原告许国生借款1万,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合计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宪伟
审 判 员 何文辉
人民陪审员 缪 峰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