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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366号

徐传文与临安艾蝶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徐传文,临安艾蝶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366号原告徐传文,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委托代理人马骁,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艾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北街道环北路399号13号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08213078-0。法定代表人王文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传文诉被告临安艾蝶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后次日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传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晓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咏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