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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91-1号

徐永锋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3-05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当事人
徐永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91-1号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永锋,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苏州市人,经商,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鹤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鹤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6日被鹤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田正华,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永锋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通讯中断,无法通知被告人徐永锋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黄亚平

人民陪审员  舒文卿

人民陪审员  熊吉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志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