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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行审22号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牛曼曼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牛曼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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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2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东建设大厦。法���代表人冯建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少寒,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田留成,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牛曼曼,女,汉族,1984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住建罚字(2015)0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1、强制停工;2、行政处罚罚款31659元;3、加处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2015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平住建罚字(2015)第0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实施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山水倾城2#楼工程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27658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处人民币31659元罚款。2015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平住建罚先告字(2015年]第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对申请人拟作之处罚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处罚决定作出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平住建催字(2015)第12005号《催告书》,在催告期内,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未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刘建立的相关意见,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该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平住建罚字(2015)0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余红军

审 判 员  孙新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子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