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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刑初25号

王前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前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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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9刑初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前伟,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3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前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夏丽、被告人王前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O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前伟来到重庆市南川区,溜门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的住宅。王前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二楼卧室内翻找挂在墙上的白色挎包和放在衣柜上的衣物,但未找到财物。而后,王前伟在楼顶被陈某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前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犯罪未遂,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前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图及照片,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告人王前伟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前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前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前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前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前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中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