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31号罪犯李智宽,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增法刑初字第7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智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李智宽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4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智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28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智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3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智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李智宽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智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01.6分;获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李智宽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智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智宽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九天(刑期至2016年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龙
代理
审判员 段静
代理
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