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497-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凤。被执行人桑建英。被执行人宋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凤与被执行人桑建英、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已生效的(2015)玉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桑建英、宋琼履行案件款30000元,并承执行费350元,合计30350元。案件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对被执行人桑建英、宋琼的银行存款在3035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梁 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君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