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乡姚吕庄砦村委梁庄。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西张庄。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西张庄。被执行人年某某,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西张庄。本院(2015)平少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张某某、年某某、张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年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年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 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