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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62-1号

曹某某申请执行年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冻结、划拨存款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乡姚吕庄砦村委梁庄。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西张庄。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西张庄。被执行人年某某,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西张庄。本院(2015)平少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张某某、年某某、张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年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年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 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