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318号原告郫县诚信租赁站,住所地:郫县。经营者黄平。委托代理人刘鑫,泰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郫县诚信租赁站诉被告成都中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郫县诚信租赁站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郫县诚信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晋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