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22891号

徐文濮、天津恒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文濮,天津恒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891号

申请执行人:徐文濮,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富瑞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天津恒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66821F。本院在执行徐文濮与天津恒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徐文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七年五月为号

书记员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