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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民初57号

邝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邝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57号原告邝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邝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以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关系缓和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邝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邝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宋雪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