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57号原告邝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邝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以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关系缓和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邝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邝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宋雪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