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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刑执字第1219号

施翠霞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施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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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刑执字第1219号罪犯施翠霞,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缙云县人,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浙丽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翠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权利终身。

被告人施翠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浙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女子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翠霞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系暴力性犯罪,故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施翠霞的刑罚,减为有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38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更丰

审 判 员  龚朝华

代理

审判员  孙卫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