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刑执字第00867号

夏彩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夏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867号罪犯夏彩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12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泰中刑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彩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3)苏刑一终字第00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12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昊、裴以冈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指派警官周冬云、郭琴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夏彩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夏彩明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夏彩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夏彩明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出庭警官当庭出示了罪犯夏彩明被提请减刑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彩明于2013年10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在改造过程中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夏彩明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夏彩明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涉毒犯罪,且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夏彩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2038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霞

代理

审判员  傅志成

代理

审判员  孟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臧珏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