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财保9号申请人付先进。被申请人黄显鹏。
申请人付先进因与被申请人黄显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黄显鹏借用长阳雄杰建筑施工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资质在贺家坪镇龙王冲村民委员会承包的学堂湾2.7公里至老食品1.4公里公路硬化工程款80000元。申请人付先进自愿以其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付先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黄显鹏借用长阳雄杰建筑施工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资质在贺家坪镇龙王冲村民委员会承包的学堂湾2.7公里至老食品1.4公里公路硬化工程款8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付先进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志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