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平执民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林敬龙被执行人缪丽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平商初字第0018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缪丽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缪丽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缪丽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缪丽苹(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12的存款人民币38456.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和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作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