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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517-1号

谢洁明与张杰、刘文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洁明,张杰,刘文丰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17-1号

原告:谢洁明,男,现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

被告:张杰,女,现住庄河市。

被告:刘文丰,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洁明诉被告张杰、刘文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洁明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杰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庄河支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王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5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谢洁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张杰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庄河支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将担保人王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崔小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