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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912-1号

董经代与聊城市开发区阳光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经代,聊城市开发区阳光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谢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912-1号原告董经代,男,汉族。被告聊城市开发区阳光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区长江路华山路交叉口南。法定代表人谢峰,经理。被告谢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经代与被告聊城市开发区阳光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经代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聊城市开发区阳光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谢峰银行存款170万元。原告董经代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奔驰牌鲁P×××××号车一辆、案外人亓如石所有的奥迪牌鲁P×××××号车一辆、案外人王春荣所有的房产一套(聊房权证柳字第××号)及保证金1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聊城市开发区阳光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谢峰银行存款1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费瑞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