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199号罪犯辛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7月22日作出(2010)榆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05月31日起至2019年05月30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0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05月30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辛某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24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辛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辛某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榆平
代理
审判员 窦筱琪
代理
审判员 尚二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