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90号
原告:陆亚飞,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青年路中段西侧转盘北,组织机构代码58723990-9。
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南二环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9736991-5。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和平路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6521538-7。
法定代表人: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亚飞诉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亚飞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相 燕
审 判 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高 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