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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90号

陆亚飞与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亚飞,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90号

原告:陆亚飞,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青年路中段西侧转盘北,组织机构代码58723990-9。

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南二环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9736991-5。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和平路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6521538-7。

法定代表人: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亚飞诉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亚飞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相 燕

审 判 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高 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