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04行初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姜静。委托代理人艾国民,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叙,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晓,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曾薇薇,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规科科长。第三人陈仕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静诉被告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陈仕珍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就争议的宝莲街81号附1号房屋所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且该案件尚未审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郭 鸣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容
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