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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1944号

郑州市正平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王桂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正平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王桂香,金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正平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建设西路187号9层903号。法定代表人陆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杰,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雅丽,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香,女,汉族,1956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冯振国,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军,女,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王桂香女儿。原审第三人金婕,女,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马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萌,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正平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桂香、原审第三人金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5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郑州市正平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燕燕

审判员  付大文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