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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赤壁执字第110号

吴绍军与湖北向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绍军,湖北向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赤壁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吴绍军。被执行人湖北向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永松,向往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向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绍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洪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