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赤壁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吴绍军。被执行人湖北向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永松,向往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向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绍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洪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