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执字第358-2号

袁森军、黄慧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森军,黄慧鹏,廖晓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拍卖)(2015)全执字第358-2号申请执行人袁森军,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执行人黄慧鹏,男,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执行人廖晓梅,女,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慧鹏所拥有的位于全南县××××区(贸易广场综合大楼B栋)的房产及柴棚一套(房权证号:00××27号,合计面积:146.44㎡,其中分摊楼梯7.67㎡,柴棚11㎡),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慧鹏所拥有的位于黄慧鹏所有的位于全南县新城B区(贸易广场综合大楼B栋)的房产及柴棚一套,房权证号:00××27号,合计面积:146.44㎡,其中分摊楼梯7.67㎡,柴棚11㎡,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赣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