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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724号

郑权与郭强、钟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权,郭强,钟薇薇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724号原告郑权,男,满族,系个体业者,现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王素莹,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鸥,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强,男,汉族,系沈阳桃仙机场职员,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钟薇薇,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权诉被告郭强、钟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权于2015年4月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郑权、钟薇薇银行账户存款115万元,并提供担保人徐文举、杜秀梅共有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某路x号,建筑面积为152。9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地N0604**号)房屋作为财产担保。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作出对被告郭强、钟薇薇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5万元予以冻结及担保人徐文举、杜秀梅共有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某路x号予以查封的裁定。现原、被告在案件已判决生效,原告郑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解除对担保人徐文举、杜秀梅共有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郑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徐文举、杜秀梅共有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某路x号,建筑面积为152。9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地N060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世刚

代理

审判员  张嘉来

人民陪审员  汪丽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