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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李凤云与被执行人张碧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凤云,张碧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李凤云,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张碧波,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李凤云与被执行人张碧波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凤云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6年1月27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824元,(2015)丰民初二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凤云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王昊& # xB;

审 判 员 李   玉   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