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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9583号

王宏东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宏东,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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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583号原告王宏东,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法定代表人王学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东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东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